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护照法实施以后,即2007年1月1日起,因私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依法予以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即将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为两种: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特此通知。
驻印度使馆领事部
200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