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和完善防范机制,使青少年免遭邪教的危害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苏祖勤
2005-05-15 00:00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又是弱势群体,应当予以特别保护。但是,许多青少年卷入邪教"法轮功",特别是"天安门自焚"惨剧警示我们,我们国家和社会在保护青少年(未成年人)方面还存在隐患。按理说,我国保护青少年的法律不少,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保护青少年的主体也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
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法律对青少年保护的目
标、原则、内容、责任追究等也规定得很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就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对未成年人的侵蚀"。 但为什么邪教"法轮功"那么容易侵害青少年?我认为是防范机制出了问题。也就是说,在青少年遭到或即将遭到邪教侵害的时候,应当自动起来护卫的制度没有反应或没有及时有效的作出反应。

  防范机制可以分为预警机制、预防机制和救济机制。目前这几个方面都亟待健全和完善。

  一、 预警机制

  所谓"预警",可以理解为报警,譬如敌方飞机要来空袭,就要拉响警报。邪教并不象一般危害青少年的方式那样容易识别,邪教组织也决不会自贴"邪教"标签,因此一般的成人和青少年难以识别,这就要求社会预警机制系统发挥作用,及时告诉人们、包括青少年那些是邪教,以便远离、拒绝乃至打击邪教。可以想见,如果及早提醒人们注意防范"法轮功"邪教,肯定不会有那么多的人身陷"法轮功"。显然,在预警机制系统中,负主要责任的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如新近成立的"国务院反邪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和青年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他们应当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法律和措施。

  家庭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责任积极向这些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在这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在瑞士,为了让广大公众及时认识邪教的本质和危害,瑞士日内瓦洲政府于2001年1月与另外7个洲联合建立瑞士首家监视邪教活动的信息中心,这个中心的任务是搜集有关邪教活动的信息,并及时向公众发布,提醒他们免收邪教之害。1996年,法国政府成立了全国邪教观察中心,其责职是监控和防范邪教的危害,进行调查并对政府提出建议。观察中心由政府总理主持,成员有内阁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警察总局局长等,观察中心每年向内阁提出一份报告,公布有关情况,提醒人们加以防范。

  二、预防机制

  预防机制可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加强对青少年的正面教育,增强他们对邪教的认知能力和免疫力,这是预防机制的根本。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担起责任,通过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对青少年反邪教知识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认知能力和免疫力。

  其次,要采取法律措施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禁止邪教组织及其成员以任何形式影响和诱导青少年。如,法国就通过立法,禁止对年轻人宣传邪教,禁止邪教组织设立在学校、医院以及集中脆弱人员的机构附近。在我国,目前最紧要地是通过立法,禁止父母亲属向子女传授邪教。

  三、救济机制

  一旦青少年被邪教或其他不健康的思想腐蚀和毒害,法律救济机制系统应能立即作出反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救青少年。如,现在"法轮功"已被宣布为邪教,对于那些仍诱导或强逼未成年子女修炼"法轮功"的痴迷者,可以采取诸如取消监护权等法律或行政措施。如果救济机制健全的话,或许18岁陈果和14岁的刘思影不会去天安门自焚,成为"法轮功"的牺牲品。

  健全和完善救济机制,关键要建立各种责任主体"知情应动"责任制。国家有关部门、青少年组织的领导机关、家庭及其他责任主体,不分主次,在他(她、它)知道或应当知道青少年被邪教侵害之日起,应当积极采取解救措施,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等责任。

   中国反邪教网 2001年7月2日

(www.mingjing.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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