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赖喇嘛“中间道路”之我见
2006-07-21 00:00

人民网  2006年07月19日07:49

●近年来,十四世达赖喇嘛宣称改行“中间道路”,但“中间道路”背离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内容比比皆是

  ●达赖的新说法是为有朝一日在自认为形势有利时重新公开打出“西藏独立”的旗号埋下伏笔

  ●西藏与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也不存在重搞另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

  近年来,十四世达赖喇嘛在诸多场合反复宣称,不再寻求“西藏独立”,而改行“中间道路”,这一主张只是要求在中国宪法框架内,在西藏及其他藏区实行“高度自治”或“真正的自治”,并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西藏独特的传统文化、宗教和生态环境,也才真正有利于中国的统一和团结。他在今年“3·10”讲话(注:1959年3月10日,达赖集团发动全面武装叛乱,败后逃亡国外,后将这一天定为所谓“西藏起义日”)中又称,“让西藏民族能够真正当家作主,享有名副其实的自治是我唯一的愿望,而这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是做了明确规定的,是可以实现的”。粗听这些话,似乎达赖已经放弃了“西藏独立”,是真心真意为西藏人民谋福祉。但是,当我们探究“中间道路”出炉的始末,再将“中间道路”同中国宪法作一点简单对照,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中间道路”出炉的始末

  让我们先看看历史。达赖在1959年逃亡印度后,长期公开主张“西藏独立”。1959年6月20日,他到印度后第一次出面举行记者招待会,公开声言“要恢复1950年中国入侵以前西藏特有的自由和独立地位。”此后他在每年的“3·10”讲话和各种声明中一直声称要争取“西藏独立”。达赖在国外成立了所谓“西藏流亡政府”,制定了“西藏国宪法”(后改为“流亡藏人宪法”),在尼泊尔重组叛乱武装对西藏边境进行多年武装袭扰,以“组织武装,打回西藏”为名,与印度军方、美国中情局联合成立“印藏特种边境部队”。此外,又在一些国家设立驻外“办事处”,成立了“西藏青年大会”、“西藏全国民主党”、“西藏妇女协会”等团体,这些组织在国外从事了大量“西藏独立”的活动。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国内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印度、美国等与中国关系改善,减少了对达赖的公开支持。达赖及其追随者受到国际社会的冷落,经济上捉襟见肘,内部矛盾加剧,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不得不改变调门,主动向中央政府表示“愿意放弃西藏独立回国”。1987年,达赖在美国国会人权核心小组发表演讲,提出“西藏和平五点方案”,1988年又谋求到法国斯特拉斯堡欧洲议会演讲,遭到拒绝后改为在议会大厅散发演讲稿,提出“七点新建议”(以下简称“五点”、“七点”)。以这两次讲话为标志,正式提出“中间道路”主张。这两次讲话也是迄今达赖方面有关“中间道路”的内容最集中、最具“权威性”的版本。

  达赖篡改历史,无视现实,有悖中国宪法

  恰恰是这“五点”、“七点”以及达赖方面这些年对“五点”、“七点”的相关阐释,背离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内容比比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篡改和模糊西藏的主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然而,达赖在“五点”中声称,“人民解放军于1949年进入西藏时,西藏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1995年在“3·10”声明中又说“当今的现实是,西藏是一个处于殖民统治之下的被占领国家”,甚至在印度一次“支持西藏问题”研讨会上扬言,“佛教是从印度传到西藏,此外还有许多重要的文化影响。因此我毫无疑问地认为印度比中国更有理由称拥有西藏主权。”近几年达赖改了口,故作大度地说,这个问题可以交给历史学家去讨论,现在可以不谈过去,只谈将来。

  众所周知,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中央政府一直对西藏行使着无可争辩的、有效的主权管辖。元朝时中央设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及西藏地区军政事务,在西藏清查民户、设置驿站、征收赋税、驻扎军队、任命官员,并将元朝刑法、历法颁行西藏,充分行使有效管辖。清朝时,藏传佛教格鲁派五世达赖和五世班禅分别受到顺治和康熙皇帝册封,从此,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和政治、宗教地位被确立下来,声望日隆。此后历世达赖、班禅均由中国中央政府册封,遂成定制。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的认定、坐床也是经当时中华民国的国民政府批准的。各国政府普遍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中国与各国发展双边关系的重要政治基础。我们看到,达赖先则公开否认西藏自古是中国一部分,后则声言“现在可以不谈这个问题”,看似作出“让步”,实际上是把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和涉及国家主权的政治原则说成是可以存而不论的历史学术问题。中央政府如果默认这种说法,也就等于默认“西藏是1949年后被中国占领的国家”有可能是成立的,那么从法律上讲,所谓“西藏问题”就不一定是中国内部的问题,而可能是所谓“殖民地问题”,而按照国际法,“殖民地”是有权在未来通过行使“民族自决权”实现主权独立的。达赖的前后两种说法,都否认中国对西藏一直拥有主权的历史事实,也与中国宪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可分离”的原则相违背。对这样重大的问题,中央政府当然是不会容忍半点含糊的。明眼人也会从达赖的新说法中看出另一层意思,就是为有朝一日在自认为形势有利时重新公开打出“西藏独立”的旗号埋下伏笔。

  二是图谋否定和推翻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的西藏现行政治制度。《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上述法律条文毫无疑问完全适用于西藏。达赖反其道而行之,屡屡攻击“现在中国实行的自治并不是真正的自治”。按照他的主张,西藏应按“一国两制”的办法,实行“高度自治”或“真正的自治”,并且“自治权”应当比台湾和香港、澳门更大。他仿效西方的政治制度,在“七点”中“设计”道,“西藏政府应设立于拉萨,应该有一个经民选的行政长官、一个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和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2005年11月达赖在美国再次称,“防务和外交将交付中央政府,因为藏人在这方面没有经验,但教育、经济、环境、宗教等应由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一言以蔽之,就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已经在西藏实行几十年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统不算数,统统要推翻,按照“真正的自治”重新另搞一套。而这一套与他近年来经常挂在嘴上的“在中国宪法框架内”怎么可能相容呢?其实,中央政府2004年发表的《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就已明确指出,西藏与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也不存在重搞另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任何破坏和改变西藏现行基本政治制度的行为都是同中国宪法和法律背道而驰。

  众所周知,“一国两制”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而旧西藏历史上从来没有存在过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有的只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达赖流亡国外之后,在其 “西藏流亡宪法”中仍明确规定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达赖是政教领袖,拥有对“西藏流亡政府”所有重大事务的最后决定权。“西藏流亡政府”“首席噶伦”(注:即所谓内阁总理,清朝在西藏建立噶厦地方政府,噶厦内设四个噶伦,达赖集团逃亡国外后沿袭了这一制度和名称)也由高层喇嘛担任。如果由这样一批人在西藏搞“一国两制”,除了恢复旧有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还能搞出别的什么来呢?

  所谓“大藏族自治区”没有任何依据

  三是谋求历史上根本不存在的“大藏族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然而达赖方面却坚持要将所有藏族聚居区合并在一起,建立“大藏族自治区”,总面积约占全国领土的四分之一。对中国藏族历史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元朝在藏族传统的卫藏阿里(今西藏自治区大部)、安多(大致包括今甘肃甘南、四川阿坝和青海的大部分藏族聚居区)、康(大致包括今青海玉树、四川甘孜、云南迪庆、西藏昌都等地区)三区,相应设立了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别进行治理,成为此后西藏和其他藏区行政区划的基础。明朝基本沿袭元制。清朝中央政府扶持藏传佛教格鲁派宗教领袖五世达赖喇嘛建立了西藏地方政权,以后在原有行政区划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划分了西藏与甘、青、川、滇等周边行政区域的界线。也就是说,西藏以外这些藏族聚居区从未归西藏地方政府管辖,所谓“大藏族自治区”没有任何历史依据。

        ●达赖所要求的“真正的自治”同“西藏独立”之间只有一层窗户纸的间隔,没有从根本上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

  ●达赖提出的各项主张深受外国的影响,连西方学者也承认,他的那些主张是与其“西方朋友们”策划的,不是为了中国人,而是讲给西方听众听的

  ●如果十四世达赖喇嘛真有与中央政府改善关系的诚意,首先要对西藏的政治现实有一个客观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自己的政治主张有一个彻底反思

  近几年,达赖也不得不承认原西藏地方政府从来没有统治过今天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其他藏区,但又以“藏族人分散在不同的汉族省份中,难以保持藏族的民族特性与文化”为由,要“建立一个所有藏族人都生活在其中的藏族实体”。

  人所共知,中国各民族经过长期的交往,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分布特点。一个民族往往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域,而一个行政区域又往往聚居着不同民族,这种状况是历史上自然形成的,也是中国民族关系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域的藏族人民既保持着共同的民族特点,特别是在宗教、文化等方面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又在语言、习俗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有特色。与此同时,不同区域的藏族与当地其他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交往非常频繁,特别是经济联系非常紧密。新中国成立后,除西藏自治区外,还在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的藏族聚居区成立了8个藏族自治州、1个藏族羌族自治州、1个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2个藏族自治县,在有的藏族自治州中还建立有其他民族的自治县。这种行政区划既充分照顾到民族分布的历史特点,又着眼于今后的发展,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有利于各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由此可见,所谓“大藏族自治区”的主张既没有历史和现实的依据,也完全违背我国民族发展的规律。如果中国55个少数民族都按民族成分来成立统一的自治地方,势必严重影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造成空前的民族纷争和社会混乱,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统一。人们很难看出“大藏族自治区”与“保护藏族特性”有多少关系,却不难看出这一主张背后为未来“西藏独立”做铺垫的政治用意。

  对民族区域自治任意曲解

  四是对民族区域自治任意曲解。达赖去年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享有特殊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西藏流亡政府”现任“首席噶伦”桑东近日也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非常重要的,但中国政府目前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缺乏公平性,这不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似乎达赖方面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赞成的,只是希望对法律规定的各项自治权利予以真正落实。

  那么达赖方面到底要求落实什么“权利”呢?笔者举两个例子。一个例子是关于西藏的军事防务问题。达赖在“五点”中提出,“只有中共军队的完全撤退才能开始真正的和解过程”,在“七点”中又说,“应该召开地区性的和平会议,以确保西藏的非军事化”。达赖方面近期委托香港某教授起草了《在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框架内实现西藏“高度自治”的局限性和可能性》,仍设想“将西藏定为和平区,不得部署军队”。众所周知,一个国家在自己领土范围内驻军,不仅是国防安全的需要,也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从自己固有领土上撤出军队,将领土交给国际会议讨论并变成国际“和平区”,这是世界上任何坚持国家主权和尊严的政府都不能同意的,更何况是今天的中国。由此也可看出,达赖所谓“高度自治”下国防由中央政府管,本来也只是一句空话。

  另一个例子是关于西藏其他民族的权利问题。《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而达赖却在“五点”中强调,必须“停止向西藏移民,并使移民入藏的汉人回到中国”。桑东在去年的讲话中再次声称,“整个藏人居住区要由藏人自己来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汉人等其他民族就像客人一样,不应以任何形式约束我们的权利。”对中国国情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达赖所谓“大藏族自治区”范围内,特别是青藏高原边缘地带,历史上就是中国各民族频繁迁徙交往的大舞台,经过千百年来交往融合,这里形成了藏、汉、回、蒙古等多民族交错居住、互相依存的局面,各民族都是这片土地的主人。达赖要让这片广大地区的数以百万计的其他民族迁离故土,或沦为“寄居”的身份,这不仅完全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而且透露出一种信息,即达赖方面如果真有一天在西藏掌权,将实行某种民族歧视和民族清洗政策。二十世纪中,这一政策在一些国家造成何等严重的生灵涂炭的后果,达赖作为一个有着丰富国际阅历的政治人物,对此应当并不陌生。

  达赖“中间道路”的核心内容仍然是“五点”、“七点”

  分析了以上几点,相信任何有头脑的人不难看出,达赖一方面声称“在中国宪法框架内”寻求办法,另一方面又固守违反《宪法》原则的种种主张不放。这只能说明,他所谓“宪法框架”只是一个幌子,他所要求的“真正的自治”同“西藏独立”之间只有一层窗户纸的间隔,一捅就破。正因为如此,达赖提出“五点”、“七点”后,中央政府当即明确指出,该建议没有从根本上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西藏独立不行,半独立不行,变相独立也不行。连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在1987年也曾明确表示,“美国并没有支持达赖最近提出的要使西藏成为一个和平区的五点建议,这是因为这一建议背后的基本想法是要搞西藏独立”。其实,达赖方面自己更是心知肚明。他们自己主办的《西藏通讯》2004年刊登过一篇署名文章,其中有一段文字很有意思,“主张独立的活动分子认为,五点和平建议和斯特拉斯堡建议是一种背叛,这是因为他们没有仔细阅读字里行间背后的含义。假如真的有那样的环境,其效果与真正的独立没有差别。”

  有的朋友曾经问笔者,“五点”、“七点”是达赖20年前讲过的话,也许当时环境下受外国人影响多一些,现在“中间道路”的内容已经不是这些了吧。可惜的是,笔者看到“西藏流亡政府外交与新闻关系部”2005年6月发表的《中间道路宣传手册》上写明的“中间道路”要点,与“五点”、“七点”如出一辙,并无改变。手册还特别强调,斯特拉斯堡建议是由达赖喇嘛提出,经民主程序确定的,也就是说,是改不得的。桑东2005年在印度菩提迦耶对国内出境参加法会的藏民也强调,“所有这一切工作的根基应该是1987达赖陛下提出的‘五点和平建议’和1988年发表的‘斯特拉斯堡七点新建议’,这是我们的纲领性政治指南。”

  倒是达赖提出“五点”、“七点”是受外国人影响一点都没错。1987年6月,美国众议院提出一个所谓“西藏人权问题修正案”,此案是西方议会在上世纪80年代利用“西藏问题”搞的第一个针对中国的决议。当年9月,达赖即假宗教活动为由访问美国,9月21日在美国国会人权小组会上发表了上述“西藏五点和平方案”的讲话。有消息称,这份讲话实际上是美国国会人权核心小组一些人帮助达赖起草的,其基调与刚刚提出的“西藏人权问题修正案”完全一致。美国学者戈尔斯坦在其著作《龙与雪狮》中就此指出,达兰萨拉(注:“西藏流亡政府”所在地)的“新攻势”,是流亡藏人高级领导人和其“朋友们”,在伦敦、纽约和华盛顿召开几次会议“策划的一个战略”,“这份建议是给西方听众听的,而不是给中国人的。”

  几年前笔者曾与达赖方面一位卸任的“官员”相遇,对方提到1987年拿到达赖拟在美国国会发表的讲话稿后在内部讨论的情况,当时就有人提出,把西藏建成“和平区”、“缓冲国”是当年英国人就提出过的建议,连当时的清朝皇帝都没有同意,现在更不可能实现。该“官员”说,当时他们都被西方势力重新插手“西藏问题”高兴得冲昏了头脑,没有人能听得进去。

  达赖应对其“中间道路”做彻底反思

  其实,达赖本人对“中间道路”的态度也是随着形势变化而不断变化的。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苏联、东欧发生剧变。1990年9月达赖对荷兰记者说,“苏联的变化,给西藏获得自由带来了新的契机、新的希望,给了我们以新的勇气和力量。”1991年4月他在美国国会举办的欢迎会上说,如果北京方面不理睬他此前提出的“建议”,他将收回“建议”转而“要求西藏的完全独立”。1991年10月他在美国耶鲁大学演讲时称,“正如同波罗的海三国人民成功地重获自由,我相信西藏的同胞不久后也将如此。我们在被占领的四十二年之中无时无刻不在决心达成这个目标”,“因此斯特拉斯堡声明很明显的无法再发挥作用,所以我最近宣布不再遵循那些条件。”1993年,达赖更宣布不与“不稳定的中国政府”接触,并中断了与中央接触的既定渠道。近些年,全世界都看到中国政局持续稳定、经济快速发展,达赖方面又转换调门,重新提出要与中央政府接触,但是在2003年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又表示,“如果两三年内谈判没有结果,我就很难向年轻人解释我的‘中间道路’比要求独立更加有效”,“如果我的方法失败了,这些年轻人就有权拿起火炬,要求独立”,明显带有煽动、威胁的味道。达赖在不同时间、甚至在同一时间发出的不同信号,往往使人很难对其真实意图作出判断。

  “中间道路”原本是主张摒弃偏见,不走极端,凡事把握好“度”。但人们看到,达赖的主张只有“中间道路”之名而并无其实。自1987年以来已经过去近二十年,虽然中央对“中间道路”早已明确态度,但达赖始终还是舍不得放弃实质上还是“西藏独立”的种种主张,总是试图以一些词语上的变化,同中央讨价还价。笔者认为,历史已经证明,这条路是无法走得通的。我们藏族《萨迦格言》说得好:“终究办不到的事情,不要去妄想;消化不了的食物,不要去贪食”,“傻瓜走上了邪路,因为他是傻瓜,聪明人走上了邪路,就该寻找原因”。如果十四世达赖喇嘛真有与中央政府改善关系的诚意,首先要对西藏的政治现实有一个客观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自己的政治主张有一个彻底反思,真正而不是口头上放弃“西藏独立”,这样才能取信于世人,在有生之年做些对西藏有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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