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入 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四章 旅 行
第五章 出 境
第六章 管理机关
第七章 处 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 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边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边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