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003-12-01 00:00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入  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四章 旅  行

第五章 出  境

第六章 管理机关

第七章 处  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  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边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边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