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护照法实施以后,即2007年1月1日起,因私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依法予以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即将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为两种:持照人未满16周岁的5年,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10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