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版香港特区身份证分期失效的通知
2006-08-10 00:00

  致驻印度香港特区居民:

  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告,自2003年入境处推出香港特区居民换领智能身份证计划以来,大多数香港特区居民都已换领新证。近日,香港特区政府已公布旧版身份证将分期失效:

  一、所有于2003年6月23日前签发,并载有1958年至1969年出生年份的旧版身份证将自今年 10月16日起作废;

  二、其余旧版身份证将于2007年至2008年分三批公布失效。根据香港特区规定,香港居民如在指定换领身份证期限内不在港,他们可在返港后30天内申请换证。此外,香港永久性居民不会因香港特区政府宣布旧款身份证失效而丧失香港居留权。

  特此通知。

  驻印度使馆领事部

  二OO六年八月十日

推荐给朋友
  打印文字稿 全文打印